海關總署公告2020年第129號《關于進出口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檢驗監管有關問題的公告》實施以來,海關陸續收到不少進出口企業的業務咨詢,特選取其中十五個具有一定代表性的問題,制作本期進出口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檢驗監管常見問題解答,供相關企業參考。
1.以加工貿易方式進口的危險化學品是否應當實施檢驗?
答:危險化學品涉及安全問題,因此原則上各種貿易方式進口的危險化學品均需要實施檢驗,以加工貿易方式進口的危險化學品也需按照進出口危險化學品檢驗要求實施檢驗。
2.氨氣是否屬于易燃氣體?
答:氨氣屬于《危險化學品目錄(2015版)》列明的危險化學品,海關應對其實施檢驗。
3. 混合液體的安全數據單顯示閃點為“不適用”,可否判定為不屬于《危險化學品目錄(2015版)》列明的化學品?
答:對混合物首先用其主要成分參照純凈物進行檢索,看是否有對應的XXX混合物條目(如124“丙炔和丙二烯混合物[穩定的]”、276“多溴二苯醚混合物”等),有對應條目的判定為屬于該條目;
若無對應條目主要看閃點是否≤60℃,符合的判定為屬于《危險化學品目錄(2015版)》第2828條;
不符合上述情況的一般判定為不屬于《危險化學品目錄(2015版)》列明的化學品。
4.化學品出口是否必須要求企業提供危險特性分類鑒別報告?
答:根據《海關總署關于進出口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檢驗監管有關問題的公告》(2020年公告第129號)的規定,危險特性分類鑒別報告是出口危險化學品申報必備材料,如確定貨物屬于《危險化學品目錄(2015版)》列明的化學品,企業應當提供。
(海關關員向出口危化品企業宣貫海關監管政策)
5.乙醇消毒巾是否屬于危險化學品?
答:根據目前的分類經驗,乙醇消毒巾不屬于《危險化學品目錄(2015版)》列明的化學品,不按進出口危險化學品實施檢驗,但可能屬于危險貨物,具體危險貨物UN編號及類別等需實施危險特性分類鑒別確定。
6. 危險貨物包裝容器的性能檢驗和使用鑒定分別由誰申請?
答:根據《中華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及其實施條例、《出入境檢驗檢疫報檢規定》(海關總署令第243號-21)的規定,生產出境危險貨物包裝容器的企業,必須向海關申請包裝容器的性能檢驗。生產出境危險貨物的企業,必須向海關申請危險貨物包裝容器的使用鑒定。
7.包裝上只有字母“UN”,沒有圓圈是否符合要求?
答:聯合國包裝符號用于證明包裝容器符合聯合國《關于危險貨物運輸的建議書 規章范本》的規定。常規使用的包裝符號為一個圓圈內上下排列著小寫的“u”和“n”,但對金屬包裝,可直接用模壓大寫字母“UN”代替。在鐵路和公路運輸中,也可分別用符號“RID”和“ADR”代替。
8. 出口鋰電池是否都要做危險貨物包裝使用鑒定?
答:出口鋰電池一般需要實施危險貨物包裝使用鑒定,但符合《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則》中特殊規定第188條的可豁免,具體以危險貨物運輸規則為準。
(海關關員在出口鋰電池企業實施危包使用鑒定)
9.如果電池(鋰電池或鉛酸蓄電池等)符合普通貨物運輸條件,是否需要UN標記?
答:具體貨物的不同要求可以參照聯合國《關于危險貨物運輸的建議書 規章范本》的具體規定。例如:鉛酸蓄電池UN2800,經檢測符合特殊規定第238條 ,不必遵循《規章范本》的規定,可以按普通貨物運輸。對于是否加貼UN標記,《規章范本》無具體要求。鋰離子電池UN3090、UN3091、UN3480、UN3481,經檢測符合特殊規定第188條,不適用《規章范本》的其他規定,但是需要加貼鋰電池標記。
10.進口危險化學品是否需要提供危險特性分類鑒別報告?
答:進口危險化學品海關不收取危險特性分類鑒別報告。
11.小包裝危險化學品的標簽能否簡化?
答:根據《化學品安全標簽編寫規定》(GB 15258-2009)的規定,對于小于或等于100mL的化學品小包裝,為方便標簽使用,安全標簽要素可以簡化,包括化學品標識、象形圖、信號詞、危險性說明、應急咨詢電話、供應商名稱及聯系電話、資料參閱提示語即可。
12.消毒用品出口方面海關有哪些監管要求?
答:按照我國《危險化學品目錄(2015版)》和聯合國《關于危險貨物運輸的建議書 規章范本》的規定,大部分乙醇消毒劑既是危險化學品又是危險貨物。如果屬于聯合國《關于危險貨物運輸的建議書 規章范本》所列明的危險貨物,企業應當在產地向海關申報出口危險貨物包裝容器的使用鑒定,符合危險貨物有限數量或例外數量相關規定的,可免于申請危險貨物包裝使用鑒定;如果屬于我國《危險化學品目錄(2015版)》所列明的危險化學品,則應當在產地向海關申請出口危險化學品檢驗。
(海關關員在查驗出口危險化學品及包裝)
13.酒精凝膠洗手液在《危險化學品目錄(2015版)》內相似條目只有第2568條乙醇(無水),是否需要辦理危險化學品報檢?
答:含酒精凝膠洗手液可能涉及該目錄第2828條“含易燃溶劑的合成樹脂、油漆、輔助材料、涂料等制品[閉杯閃點≤60℃]”。出口時建議進行危險特性分類鑒別,如屬于危險化學品,企業需向產地海關申請檢驗,如果屬于聯合國《關于危險貨物運輸的建議書 規章范本》所列明的危險貨物,企業應當在產地向海關申報出口危險貨物包裝容器的使用鑒定,符合危險貨物有限數量或例外數量相關規定的,可免于申請危險貨物包裝使用鑒定。
14.危險貨物經營企業是否需要向海關申請辦理危險貨物包裝使用鑒定?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生產危險貨物的企業,必須申請商檢機構進行包裝容器的使用鑒定。危險貨物包裝使用鑒定應由危險貨物生產企業向所在地的隸屬海關申請辦理。
15.進出口危險化學品檢驗范圍?
答:根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1號)和《海關總署關于進出口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檢驗監管有關問題的公告》(2020年公告第129號)的規定,目前海關對《危險化學品目錄(2015版)》列明的進出口危險化學品實施檢驗。